为全面加速十堰市文化旅游融合发展,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市场主体做大做强,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,特制定如下扶持奖励办法。
一、对全市规上文化制造业和文化批零业企业,实现增加值3亿元以上的,按年度营业收入、增加值及增幅,加权计分排序,各取前5名,由100万元至20万元,依次给予一次性奖励。
二、对全市规上文化服务企业,实现增加值1亿元以上的,按年度营业收入、增加值及增幅,加权计分排序,取前10名,由100万元至10万元,依次给予一次性奖励。
三、对规上文化旅游企业营业收入、增加值增幅均在20%以上,根据增幅档次分别给予1-5万元奖励;奖励企业数量不超过在库企业的30%。
四、对当年新进规、小进规文化旅游企业,按每个10万元标准,给予一次性奖励。
五、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,完成“事转企”改革,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,并纳入规上企业的,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。(奖励资金由属地政府负责落实)
六、对市内企事业单位剥离文化及相关产业业务,成立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法人,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,并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的,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。(奖励资金由属地政府负责落实)
七、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,转制为国有文化企业的,财政对原文化事业单位的人员公用经费投入,转为政府购买改制后国有文化企业的文化服务投入,额度只增不减。(投入责任由属地政府负责落实)
八、对全市规上文化旅游企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创意、营运、设计、曲艺、广告、动漫、雕刻等拔尖人才,每年评选10名,给予10万元/人的一次性奖励。对文化旅游创意产品开发企业实际运营半年以上,且有成熟产品的,给予自营业之日起两年内的贷款贴息支持。
九、对新评定的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(园区内文化企业超过20家、规上文化企业超过5家)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(规上企业,营收、增加值无负增长记录)的分别给予30万、15万的一次性奖励。
十、对招商引进的文化旅游企业,给予其用地、厂租等方面的支持;对新引进全市亟需的从事影视动漫、文化创意和体育赛事的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及其研发基地,给予“一事一议”支持。
十一、对县(市、区)文化产业综合考评(包括规上企业营业收入、增加值规模及增速、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等相关指标)、旅游产业综合考评位居全市前三名的,均分别给予县市区50万元、30万元、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
十二、对新评定的国家5A、4A、3A级的旅游景区,分别给予500万元、50万元、2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旅游景区落实国家、省、市要求免费接待特殊群体以及相关惠民活动的,给予免票额度30%的一次性补助。
十三、对新评定的国家级、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、旅游度假区,分别给予100万元、3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十四、对新评定的五星、四星级饭店,分别给予100万元、50万元奖励。星级饭店年客房出租率达到70%以上的,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十五、对新评定的5A、4A、3A级旅行社,分别给予20万元、15万元、1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旅行社组织招徕十堰市以外游客赴十堰市旅游,年游客在5000—1万人次、1万人次以上的,分别给予5元/人、10元/人的一次性奖励。
十六、对当年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、1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项目(不包含土地出让金等),分别给予50万元、10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十七、对新评定的五星、四星、三星级旅游民宿,分别给予30万元、20万元、1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对年营业额100万元以上、50万元以上的,分别给予5万元、3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十八、对旅游商品研发、生产、经营有突出贡献,年营业额达到300万元的,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。在国家、省级旅游商品大赛中荣获一、二等奖的旅游商品生产经营企业,分别给予5万元、3万元和3万元、1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十九、文化旅游部门按要求对所奖励事项进行收集、筛选、初审、汇总,由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、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审定后,报市政府批准,市财政局按市政府批示意见拨付资金(属地奖励的除外)。
二十、若发现违纪、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,收回结转下年使用,且取消项目单位3年内的申报支持资格。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,按照最高奖励标准执行,不重复奖励。
二十一、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。
二十二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,有效期三年。
来源:湖北省人民政府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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